1月28日支部组织党员同志们学习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现将学习心得汇报如下,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教育惩戒,有“法”可依。该《规则》的出台让教育惩戒有法可依。《规则》是建立在科学研判、广集民意、慎重决策基础上的,有利于教育惩戒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规则》名称叫“规则”而不是“办法”,也是考虑不是简单规定怎么实施教育惩戒,而是着力健全规则,细化法律规定,强化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规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各方行为,寻求最佳平衡点。
二、《规则》的制定让教育惩戒有尺度。《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同时,根据学生违纪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让教育惩戒有尺度。
在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应当遵行以下原则:教育性原则,在学校德育中,真正合理的惩罚其目的应当对学生具有教育性。惩戒的目的与指导思想是教育学生,即惩罚仅仅是一种教育、挽救学生的手段,它本身并不是目的,决不能以惩代教。
尊重性原则,比如,在惩罚的语言行为上,要慎之又慎,语言上要注意用词,行为上注意规范。教育惩戒是在师生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于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矫治。
公平性原则,惩戒的内容必须公平、公正、合理。惩戒的公平性,是教育过程公平的内容之一,对教育结果公平的影响巨大。经验表明,当教师处理纪律问题时用公平原则,即该表扬时给予表扬,该惩罚时给予惩罚,学生就会对课堂更有好感,对教师更尊敬,从而可以有效减少学生的偏差行为的发生。
正义性原则,惩戒必须是公正的,具备正义性。正义是最大的善之一,不正义的惩戒会让人丧失向善的动力。所谓正义,大体上是指这种行为首先是合法的,符合人性的。这需要教师学法懂法,构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认
三、《规则》的制定让教育惩戒有温度。《规则》第十三条列出,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生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包括学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不仅是学校、师生之间有温度,更是社会对于学校教育有温度,《规则》要求学校、教师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四、《规则》让教育惩戒有效度。《规则》的出台,对学校制定校规校级、班级公约、教育教学课堂管理给出指导性意见,在教育惩戒的探索过程中,建立健全教育实施、监管和救济机制,让学校和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让家长和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及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共同实现立德树人的目标。(第二支部/袁天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