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学校领导班子决策行为的规范性和科学性,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教书育人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省市委和局党委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要求,现根据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学校各项工作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式,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各项决策不脱离实际,科学合理有效。
(二)坚持民主决策。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分工落实”的原则进行决策。
(三)坚持依法依规决策。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按《中国共产党党章》和有关规定办事,实现决策权依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
(四)坚持效率原则。讲究决策工作的时效性,在科学民主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内部决策规则,提高决策效率,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执行。
二、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事业发展稳定全局和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大财务预算决算方案;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表彰,涉及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以上重大事项按照党委、行政分工,分别由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研究决策并执行。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管理干部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学校处室主任(副主任)、基层支部书记及委员、年级管理干部和工会干部职务任免等事项。其中处室主任(副主任)、基层支部书记及委员任免事项由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年级管理干部、干事由校长办公会研究聘任,工会干部职务由学校工会组织研究决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市教育局同意后执行。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授权审批人个人审批权限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学校各项财务工作按照《黄石一中财务审批规范》的要求,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策后执行。
三、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需提出的事项,应按照《黄石一中党委议事规则》和《黄石一中工作规则》规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处室负责人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务和政务公开栏等予以公开。
(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考核评估制度。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