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律的意识,促进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和政治素质的提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局党委关于干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应当安排任前谈话:
(一)经组织考察,党委研究决定提拔担任科室领导职务的;
(二)经组织考察,党委研究决定进入年级组担任领导职务的;
(三)其他需要安排任前谈话的。
第二条干部任前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反馈组织考察结果,肯定工作成绩,指出存在的不足;
(二)根据拟任职务的岗位特点,提出相应的要求;
(三)提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明确领导干部在本科室、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
(四)在履行职责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条 干部的任前谈话,由党办配合学校主管领导进行。
第四条 谈话形式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进行集体谈话。谈话应提前通知本人,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
第五条 谈话要按照党性原则和党对领导干部的要求进行,一分为二地正确评价干部,力求客观准确。要从实际出发,从关心、爱护和帮助干部出发,以诚相见,突出重点,有的放矢。
第六条 接受谈话的干部,要以对事业、对组织负责的态度,认真听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分析自身的长处和存在的问题,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