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自纠工作,健全党内民主生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央、省委、市委、局党委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参加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对象包括: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条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
第三条根据上级党组织的中心工作、学校党委的工作计划以及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学校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召开日期,提前15天向局政工科报告。如局党委对民主生活会的内容有统一要求,则按上级要求确定会议主题。召开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时间确定后,须提前通知参会人员。
第四条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建议,对意见、建议进行整理归纳,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由党委书记反馈给个人,必要时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
第五条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针对自身思想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准备好个人发言提纲,认真负责地就有关问题做出检查或说明。
第六条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群众所提意见,着重检查自身在党性党风方面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廉洁自律情况,剖析思想根源;对班子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七条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应提交书面发言材料,委托其他同志在会上代为宣读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要及时向本人转达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
第八条要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对提出的意见建议,正确的要诚恳接受并提出切实改正措施;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要实事求是地做出说明。
第九条民主生活会结束前,党委书记要对班子每一名成员提出综合评价意见、整改重点和努力方向;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一些问题,要做好思想沟通工作。
第十条民主生活会后15日内,要向局政工科、纪检监察科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原因及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