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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石市第一中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发布者:党办 来源:  日期:2012-10-31 00: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保证中央和省、市委及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目标管理,与两个文明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党委成员为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年级组党支部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党办),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四条 党委书记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党委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部门干部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科室负责人、年级组党支部书记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学校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2、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运用多种有效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促进党风的根本好转。

    3、定期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研究和解决本单位、本部门群众反映和举报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违法问题,加大惩治腐败、查处案件工作力度。

    4、定期或不定期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和任用干部,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的职能作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健全管理和监督机制,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健全纪检监察机构,配齐人员,并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8、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及时汇报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第八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主要责任:

    1、按照上级党、政部门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分管部门实际,制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2、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分析,听取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深入一线参加有关情况的调研,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廉政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

    3、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在认真收集党内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严肃党的群众工作纪律,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5、严格遵守党纪和法纪,规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和教育好身边的工作人员和亲属。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违反规定,为亲友、子女的就业、住房、晋级、晋职等搞照顾、说人情、拉关系提供方便条件。

    6、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用公款购买住宅、超标准装修及假借真用、搞盈利活动。

    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任何社会馈赠和各种证券,对难以谢绝而接受的无偿报酬、礼金、礼品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8、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不搞任人唯亲,不拉帮结派、封官许愿。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对科室及干部的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考核工作可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一条 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学校要及时研究解决,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追究法律责任的,应报送有关部门和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既要作为评定干部工作好坏的重要依据,又要结合干部的工作状况,作为对干部个人政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记入干部的个人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中央、国务院、省市委、政府和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指示传达不及时,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的。

    2、纪律松弛、软弱涣散,不团结,党的组织生活不健全,缺乏战斗力和凝聚力的。

    3、不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重大问题上不经集体讨论决定,搞个人独断和少数人专断的。

    4、有集体违纪行为的。

    5、不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任人唯亲,用人明显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6、对执纪执法机关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对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不处理的。

    7、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对出现的问题视而不见,放任自流,导致本部门党风廉政状况下降或恶化的。

    8、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制造假象应付上级检查或放弃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的。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分或纪律处分。

    1、不及时汇报或传达贯彻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作具体部署和安排,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掌握,视其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等组织处理。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对管辖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处分。

    3、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辞职或免去职务;对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处分。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留党查看或开除党籍处分,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负主要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留党查看或开除党籍处分,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对配偶、子女、身边的工作人员中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由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党支部、各职能科室及年级组。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黄石市第一中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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