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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石市第一中学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
    发布者:党办 来源:  日期:2012-10-31 00:00:00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纪委有关文件、会议精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对象是本单位中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及领导干部,其目的是以预防为主,教育帮助干部。

    二、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情节较轻,未达到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需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的;

    2、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的问题,经过组织调查核实虽未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但有必要提请今后加以注意的。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在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较轻的;

    2、职责范围管理的对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3、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置若罔闻,不查不问,引起上访,造成影响较小的;

    4、对苗头性、倾向性腐败现象和群众举报问题不及时查处纠正的。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由纪委书记负责。

    五、谈话的方式、程序及要求

    1、纪委根据掌握的情况,确定诫勉谈话的对象,报党委同意;

    2、纪委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被谈话对象;

    3、需要被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被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4、纪委派工作人员作好记录,谈话结束后,应将谈话内容整理进入被谈话对象的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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