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教育局文件
黄教规〔2015〕1号

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黄石市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亮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
为切实抓好教师队伍建设,有效防范师德失范行为发生,树立为人师表行业形象,依据有关法规,市教育局研究制订了《黄石市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亮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亮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加强对师德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亮牌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认真学习、解读《“亮牌管理”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认真做好相应的动员、部署和实施工作。
广大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对照师德标准,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立足岗位,做出公开承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各单位从即日起,要做好师德失范行为“亮牌”名单审核上报工作,填写《黄石市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亮牌”名单审核表》,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黄石市教育局
2015年8月27日
附件
黄石市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亮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教师师德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属学校(单位)师德失范行为“亮牌”名单的审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本区域内师德失范行为“亮牌”名单的审核管理工作,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学期至少集中研究确定一次师德失范行为“亮牌”名单。教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核实、“亮牌”名单的日常管理工作,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督办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教育局党委研究决定。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纳入师德失范行为“亮牌”名单:
(一)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二)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接受学生家长所送的礼品、礼金、购物卡或有价证券的;
(三)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刊物或其他商品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从事有偿家教(补习),参与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或人员泄露学生信息、介绍学生的;
(五)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聘、教科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六)歧视、侮辱、挖苦学生,并对学生造成一定程度伤害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以非正当方式表达个人诉求的,如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集体和他人的;
(八)参与赌博、封建迷信等与教师身份不符活动的;
(九)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经查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的;
(十一)其它违反师德规范要求的。
第七条师德失范行为“亮牌”名单管理期为3年,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之日起计算。凡被纳入“亮牌”名单者,依据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轻重,针对性做出以下“黄牌”处理:
(一)在管理期限内取消所有评先评优、提拔晋级、职称评聘等资格;
(二)在管理期一年之内,由本人所在学校(单位)按有关规定扣减一定比例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对于已获得的各类模范、骨干等荣誉称号,提请表彰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取消。
凡被纳入“亮牌”名单,给予“黄牌”处理后,再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并被查实者,依据情节轻重,针对性做出以下“红牌”处理,管理期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红牌”处理意见之日起重新计算。
(一)在管理期一年之内,由本人所在学校(单位)按有关规定扣减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降低岗位等级;
(三)降低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
凡违反师德规范所获取的经济利益,予以追缴或清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师德失范处理情况须通报教师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被纳入师德失范行为“亮牌”名单的教师若有异议,可以向做出决定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复核人做出答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经复核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九条纳入师德失范行为“亮牌”名单的人员,在3年管理期限内,如有突出表现,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单位)考察研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缩短管理期限。管理期满从“亮牌”名单中移出,需经本人申请、学校考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条 一年内有3名以上(含3名)教师被纳入师德失范行为“亮牌”名单的学校,将对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黄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